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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发布时间:2015-09-06    发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8月29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设八章129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表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环保部门要正视新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攻坚克难,全面推动新法有效实施。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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